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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研究院要发展,人才是根本。研究院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研究院工作、学习或进行合作研究。

第二条  研究院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和一支优秀的流动人员队伍(包括高级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等)。

第三条  研究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实行按需上岗、岗位定责、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分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  研究院各级各类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工作,应符合研究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服从研究院的统一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研究院固定工作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研究院的整体岗位设置,各课题组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固定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分配与课题组或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及个人的工作业绩挂钩。

第七条  每年年末,各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研究队伍等情况,向院办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明确说明需求的人数、经费来源及额度和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由院办讨论通过或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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